勿以恶小而为之——预防青少年犯罪讲座
根据苏关工委【2018】7号《关于在全省关工委系统深入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通知》和市关工委缪根宝主任在《市关工委深化青少年法治教育推进会》上的讲话精神。为顺利推进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工作,我校很荣幸邀请到无锡市滨湖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徐鹏老师为我校18级新生做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专题讲座。
徐鹏老师通过自己的经验,经历以及多个案例生动的讲述了什么是青少年犯罪,青少年犯罪的趋势和成因,以及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。
当徐鹏老师用现实案例讲述刑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的时候,同学们听得可认真了:
[完全刑事责任能力]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[限制刑事责任能力]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 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[无刑事责任能力]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(目前争议较大)。
[刑罚]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
之后,一个个现活的案例更是给同学们敲响了犯罪的警钟!现场有同学为犯罪的同龄人惋惜,有同学为犯罪的同龄人的举止愤怒。
最后徐鹏老师教给大家,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,要尊重父母,老师,要学会倾听。在听取父母、老师意见的同时,也要学会独立思考,在汲取有益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观念、思维。
讲座结束以后,同学们还在侃侃而谈,他们表示,一定不会让自己走上这条不归路。